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以下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三)维护市容,爱护公物;

(四)保持秩序,遵守礼仪;

(五)爱岗敬业,勤勉尽职;

(六)尊老爱幼,邻里和睦;

(七)诚实守信,友善互助;

(八)文明上网,理性表达;

(九)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制定市民文明公约,并向社会公布。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交通、旅游、餐饮等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鼓励在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管理规约、社团章程中约定文明行为准则内容,由成员共同遵守。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