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大中型公共停车场,大型居住区、大型商场、三星以上酒店、二级以上医院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不得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