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8月18日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6月27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相关资金、技术、设备投入,配齐机构和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电力设施遭到重大外力破坏或者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电力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电力线路、变压器、电表箱等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并保持整洁有序,符合市容管理相关规定。
电力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旅游旺季以及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保电方案,并加强相关重要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保障供电安全。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一)风能发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风机发电系统、变压器、升压站以及塔桶等有关辅助设施;
(二)太阳能发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太阳能发电使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蓄电池、升压站、逆变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公共充电桩、计量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计量、报价、结算、监视、复核、预警、信息发布等有关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一)闯入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换流站(接地极址)、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接地极址)围墙外侧3米区域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开挖坑渠,倾倒垃圾,在围墙外侧5米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未经批准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接地极址)围墙内施放无人机;
(三)在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基础周围10米范围内和水力发电水库大坝、引水渠道、露天高压管保护区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四)危及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与发电、供电相关的输水、输油、输汽、供热、排灰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擅自移动、损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孔明灯、气球等空中漂浮物体;
(二)擅自移动、损毁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三)擅自在杆塔上安装照明灯具、广告牌等设施;
(四)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一)垂钓、炸鱼;
(二)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影响安全供电的填埋、铺垫、堆放物品等;
(三)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以及其他物品;
(四)兴建房屋、大棚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增加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五)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一)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竹子,擅自开挖、钻探、打桩、取土,擅自在电缆通道敷设、搭挂其他管线,在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的电缆通道上面焚烧物品;
(二)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一)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电力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二)擅自移动、更改、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用户电力设备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
(三)擅自拆卸、损坏电力企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等处设置的电表箱等电力设施。
经批准可以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作业人(施工人)应当提前通知电力设施所有权人。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到现场进行安全指导,作业人(施工人)应当安排专人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一)为电力设施维护、检修、事故抢修以及其他应急情况预留通行道路;
(二)保证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对于可能导致杆塔、拉线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防护加固设施;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权利人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妨碍。
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走廊以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调整已规划的电力设施用地、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位置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电力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告前依法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以及其他设施,在电力设施建设时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穿越林地或者城市绿化林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相关手续,并对林木权利人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树木、农作物等植物倾斜、倒伏,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导致放电、碰线、电力供应中断、火灾等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等应急处理措施,事后应当及时通知植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并依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挂。因路径原因需要交叉跨越已有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电力线路设施所有权人同意,签署书面协议,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线路设施的安全。
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电力线路杆塔倾斜、基础不稳定等危及电力线路安全,需要迁移、改造、加固杆塔拉线等电力设施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开采企业承担;造成电力设施损毁的,开采企业应当赔偿损失。
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等电力设施建设需要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申报登记手续;登记后,矿产开采企业不得开采压覆区内的矿产资源。
电力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