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规划时,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应当及时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穿越林地或者城市绿化林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相关手续,并对林木权利人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