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规划时,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应当及时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穿越林地或者城市绿化林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相关手续,并对林木权利人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