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事先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商定保护措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电力线路杆塔倾斜、基础不稳定等危及电力线路安全,需要迁移、改造、加固杆塔拉线等电力设施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开采企业承担;造成电力设施损毁的,开采企业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