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事先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商定保护措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电力线路杆塔倾斜、基础不稳定等危及电力线路安全,需要迁移、改造、加固杆塔拉线等电力设施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开采企业承担;造成电力设施损毁的,开采企业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