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