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包括电力调度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等)。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