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电力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