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孔明灯、气球等空中漂浮物体;(二)擅自移动、损毁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三)擅自在杆塔上安装照明灯具、广告牌等设施;(四)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