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开展常态化护线工作。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应当加强群众护线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