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电力企业应当保证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电力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相关资金、技术、设备投入,配齐机构和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电力设施遭到重大外力破坏或者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电力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电力线路、变压器、电表箱等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并保持整洁有序,符合市容管理相关规定。

电力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旅游旺季以及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保电方案,并加强相关重要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保障供电安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