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依法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