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处理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与其他设施建设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根据在先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避让。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权利人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妨碍。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