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电力设施基本信息、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导线与相邻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和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公告前依法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以及其他设施,在电力设施建设时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