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电力设施维护、检修、事故抢修以及其他应急情况预留通行道路;(二)保证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对于可能导致杆塔、拉线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防护加固设施;(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