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铁路、公路、桥梁等建设,不得危及已有的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挂。因路径原因需要交叉跨越已有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电力线路设施所有权人同意,签署书面协议,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线路设施的安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