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依法设置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