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电力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维护检修、抢修、线路巡视等工作中必须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电力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