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为避免触电人身伤害以及消除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形,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地减轻事故损失,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