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市、县(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经批准可以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作业人(施工人)应当提前通知电力设施所有权人。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到现场进行安全指导,作业人(施工人)应当安排专人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