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