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竹子,擅自开挖、钻探、打桩、取土,擅自在电缆通道敷设、搭挂其他管线,在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的电缆通道上面焚烧物品;

(二)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