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竹子,擅自开挖、钻探、打桩、取土,擅自在电缆通道敷设、搭挂其他管线,在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的电缆通道上面焚烧物品;(二)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三)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