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电力企业投诉、举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