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垂钓、炸鱼;(二)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影响安全供电的填埋、铺垫、堆放物品等;(三)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以及其他物品;(四)兴建房屋、大棚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增加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五)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