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换流站(接地极址)、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接地极址)围墙外侧3米区域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开挖坑渠,倾倒垃圾,在围墙外侧5米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未经批准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接地极址)围墙内施放无人机;
(三)在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基础周围10米范围内和水力发电水库大坝、引水渠道、露天高压管保护区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四)危及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与发电、供电相关的输水、输油、输汽、供热、排灰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擅自移动、损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