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电力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