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电力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二)擅自移动、更改、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用户电力设备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三)擅自拆卸、损坏电力企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等处设置的电表箱等电力设施。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