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20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村庄规划管理
村域村庄规划应当注重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和规模以及其他目标和指标,并优化空间格局、国土空间用地布局,统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历史文化传承和保护、国土综合整治、防灾减灾等内容。
自然村(集中居民点)村庄规划应当突出对农村建设空间重点内容的细化和安排,包括自然村(集中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历史文化传承和保护、风貌引导、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
管理版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件、附件和数据库。
村民版成果(规划读本)应当以通俗易懂、便于实施为原则,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制作。
村庄规划成果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道、水渠、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及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的区域内选址。
第三章村庄建设管理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五)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三)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未低于省级规定标准的;
(六)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村民住房建筑外观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房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