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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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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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