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