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新建三层及以上住房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承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