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