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村庄建设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加强现场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