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