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村集体公共利益和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村民住房建筑外观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房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