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村庄规划成果审批前,应当在村内公示30日,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规划成果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