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村庄规划成果审批前,应当在村内公示30日,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村庄规划成果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