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