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三)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