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四)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五)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