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五)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