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自然村(集中居民点)两个空间层次。

村域村庄规划应当注重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和规模以及其他目标和指标,并优化空间格局、国土空间用地布局,统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历史文化传承和保护、国土综合整治、防灾减灾等内容。

自然村(集中居民点)村庄规划应当突出对农村建设空间重点内容的细化和安排,包括自然村(集中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历史文化传承和保护、风貌引导、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