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