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古明城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3月8日富川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文物应当按照相应文物保护标准进行保护和管理。
(一)富川古明城历史风貌街区(包括东南北三个城门楼及西门遗址范围内,以及东门外庆远楼、新永街、南门楼与慈云寺之间的历史风貌街区),传统格局、护城河遗址、古树名木等构成富川古明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沟水系与生态环境风貌;
(二)东门城楼、南门城楼、北门城楼、西门城墙遗址、文庙、武庙、戏台、各氏宗祠、各街区神楼以及古井、花街、碑刻、遗址、纪念性设施;
(三)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以及古城墙遗址、名人故居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体广电和旅游、民族宗教事务、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机构及富阳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富川古明城保护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富川古明城的保护详细规划;
(三)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富川古明城历史文化遗产;
(四)组织编制、实施富川古明城建筑维护修缮计划和外部修缮技术导则;
(五)组织编制富川古明城户外设施设备设置导则;
(六)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制止违反富川古明城保护条例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八)负责保护区内公共场所使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
(九)建立和完善富川古明城保护对象档案;
(十)涉及富川古明城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富川古明城保护工作。
每年农历正月初十为富川古明城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保护规划与措施
保护规划在报送审批之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应当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在当地新闻媒体或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保护要求和各自职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等挂牌保护标志标准,并由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识。
(一)文物保护单位各文物点及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二)建设活动应当以维修、整理、修复和内部更新为主,新建、扩建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核心保护区内民居现代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建筑体量、色彩、空间、格局等方面符合历史风貌;除历史建筑外,对于不符合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实施改造,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拆除;
(四)与传统建筑尺度协调的新建筑可以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空间、格局等方面与核心保护区相协调;
(二)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
不符合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的非历史建筑,应当逐步实施改造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拆除。
未经允许不得有在建(构)筑物外乱贴(挂)、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
不得随意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等影响环境卫生。
(一)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居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三)国家所有的,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权不明的,有实际使用人的,实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实际使用人的,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要求和相关权利义务。保护责任人变更的,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与继承人另行签订保护责任书。
保护责任人发现危害古建筑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和古建筑修缮技术要求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维护和修缮的费用。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应当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查,发现需要修缮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经批准按照富川古明城建设格局和历史风貌要求修缮、改建的,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其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技术援助和适当的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凡涉及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讯、消防、监控,以及依附于富川古明城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施工等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请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的建设活动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明显的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贺州市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对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确因富川古明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圈养、屠宰猪、牛等家畜。
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外迁腾退或保留的土地和房屋应当符合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富川古明城核心区人口密度。
第三章开发与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发展文化旅游相关产业,在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依法从事与富川古明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一)文博事业、旅行社团、特色旅游线;
(二)文艺活动、旅游演艺、民俗以及旅游节事;
(三)传统与现代娱乐业,文化创意产业;
(四)特色酒店、特色餐饮和特色文化体验;
(五)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以及旅游商品制作;
(六)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动;
(七)其他有利于富川古明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设置遮雨(阳)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在建(构)筑物外乱挂、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圈养、屠宰猪、牛等家畜的,由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责令家畜所有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损坏、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