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外迁,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应当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外迁腾退或保留的土地和房屋应当符合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富川古明城核心区人口密度。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