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古明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各级文物应当按照相应文物保护标准进行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