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设立固定标识,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的范围界线,并以范围界线图方式向社会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保护要求和各自职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等挂牌保护标志标准,并由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识。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