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富川古明城保护的重点对象包括:

(一)富川古明城历史风貌街区(包括东南北三个城门楼及西门遗址范围内,以及东门外庆远楼、新永街、南门楼与慈云寺之间的历史风貌街区),传统格局、护城河遗址、古树名木等构成富川古明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沟水系与生态环境风貌;

(二)东门城楼、南门城楼、北门城楼、西门城墙遗址、文庙、武庙、戏台、各氏宗祠、各街区神楼以及古井、花街、碑刻、遗址、纪念性设施;

(三)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以及古城墙遗址、名人故居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