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贺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工作。

损坏、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