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古明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建设控制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空间、格局等方面与核心保护区相协调;(二)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不符合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的非历史建筑,应当逐步实施改造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拆除。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