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控制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空间、格局等方面与核心保护区相协调;

(二)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

不符合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的非历史建筑,应当逐步实施改造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拆除。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