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古明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核心保护区放养犬只畜禽。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圈养、屠宰猪、牛等家畜。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