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从事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